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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财富安泰健康保障计划(分红型)

共2项保障

太平附加财富安泰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 Product_7 重大疾病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累积红利保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详细条款]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附加合同有效,我们按照下列约定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1.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第十七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我们将给付主合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2.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第十七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并且首次发病时间在等待期内,我们按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我们将给付主合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同时终止。

    二、重大疾病康复金
    1.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第十七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将保证且累积给付3笔重大疾病康复金,每笔给付金额为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我们将在给付本条第一项责任重大疾病保险金时给付第一笔重大疾病康复金,同时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终止。剩余2笔的重大疾病康复金将在确诊后的第一个及第二个重大疾病康复金领取日分别给付。如果被保险人于第二个重大疾病康复金领取日零时前身故,我们将重大疾病康复金给付至主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2.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第十七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并且首次发病时间在等待期内,我们不承担此项责任。

    三、原位癌特别保险金
    1.如果被保险人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本附加合同第十六条所定义的原位癌,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额外给付原位癌特别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同时本项责任终止。
    2.如果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本附加合同第十六条所定义的原位癌,并且首次发病时间在等待期内,我们不承担本项责任,同时本项责任终止。我们只给付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中约定的身故保险金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其中一项保险金,且以一次为限。因本附加合同的终止导致主合同终止的,关于主合同终了红利的处理参见主合同条款第七条“红利分配”第二项“终了红利”。
太平财富安泰终身寿险(分红型)
  • Product_7 身故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累积红利保额 [详细条款]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我们按照下列约定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如果被保险人投保时年龄未满 18 周岁且被保险人在年满 18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5零时之前身故,我们按下列方式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的标准体6年交保险费+附加财富安泰重疾合同7的标准体年交保险费)×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保单年度数8或交费年期数9(以较小者为准)。 
    上述本合同的标准体年交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在年交的交费方式下对应的标准体保险费率,以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两者之和为基础,按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计算;上述附加财富安泰重疾合同的标准体年交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在年交的交费方式下对应的标准体保险费率,以被保险人身故时附加财富安泰重疾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基础,按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计算。 
    二、如果被保险人投保时年龄未满 18 周岁且被保险人在年满 18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后身故,或被保险人投保时年龄已满 18 周岁且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两者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我们只给付本合同及附加财富安泰重疾合同责任中约定的身故保险金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其中一项保险金,且以一次为限。 
    在给付身故保险金时,关于红利的处理参见第七条“红利分配”。 


暂无价格
  • 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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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太平人寿
  • 投保年龄: 出生满28天至55周岁

保障利益

太平财富安泰健康保障计划(分红型)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重大疾病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累积红利保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附加合同有效,我们按照下列约定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1.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第十七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我们将给付主合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2.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第十七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并且首次发病时间在等待期内,我们按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我们将给付主合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同时终止。

二、重大疾病康复金
1.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第十七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将保证且累积给付3笔重大疾病康复金,每笔给付金额为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我们将在给付本条第一项责任重大疾病保险金时给付第一笔重大疾病康复金,同时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终止。剩余2笔的重大疾病康复金将在确诊后的第一个及第二个重大疾病康复金领取日分别给付。如果被保险人于第二个重大疾病康复金领取日零时前身故,我们将重大疾病康复金给付至主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2.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第十七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并且首次发病时间在等待期内,我们不承担此项责任。

三、原位癌特别保险金
1.如果被保险人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本附加合同第十六条所定义的原位癌,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额外给付原位癌特别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同时本项责任终止。
2.如果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本附加合同第十六条所定义的原位癌,并且首次发病时间在等待期内,我们不承担本项责任,同时本项责任终止。我们只给付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中约定的身故保险金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其中一项保险金,且以一次为限。因本附加合同的终止导致主合同终止的,关于主合同终了红利的处理参见主合同条款第七条“红利分配”第二项“终了红利”。
太平财富安泰健康保障计划(分红型)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身故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累积红利保额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我们按照下列约定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如果被保险人投保时年龄未满 18 周岁且被保险人在年满 18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5零时之前身故,我们按下列方式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的标准体6年交保险费+附加财富安泰重疾合同7的标准体年交保险费)×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保单年度数8或交费年期数9(以较小者为准)。 
上述本合同的标准体年交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在年交的交费方式下对应的标准体保险费率,以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两者之和为基础,按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计算;上述附加财富安泰重疾合同的标准体年交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在年交的交费方式下对应的标准体保险费率,以被保险人身故时附加财富安泰重疾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基础,按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计算。 
二、如果被保险人投保时年龄未满 18 周岁且被保险人在年满 18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后身故,或被保险人投保时年龄已满 18 周岁且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两者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我们只给付本合同及附加财富安泰重疾合同责任中约定的身故保险金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其中一项保险金,且以一次为限。 
在给付身故保险金时,关于红利的处理参见第七条“红利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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