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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福康延年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共5项保障

  • Product_7 轻症疾病保险金 2万元 [详细条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且在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以前(若保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于被保险人八十周岁生日以前),经专科医生初次确诊被保险人罹患本合同约定的任何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在本合同生效日之前已患的有关疾病或症状除外),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向轻症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责任终止。若被保险人患多种轻症疾病,仅以一次赔付为限,最高给付保险单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
  • Product_7 重大疾病保险金 10万元 [详细条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专科医生初次确诊被保险人罹患本合同约定的任何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在本合同生效日之前已患的有关疾病或症状除外),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患多种重大疾病,仅以一次赔付为限。若被保险人生存至105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Product_7 身故/高残保险金 10万元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身故/高残,本合同终止,我们按照如下方式给付身故保险金:(1)、若被保险人身故/高残时未满18周岁,我们按已交保险费(无息)给付身故/高残保险金;(2)、若被保险人身故/高残时已满18周岁,我们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 Product_7 恶性肿瘤康复金 5万元 [详细条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且在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以前(若保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于被保险人八十周岁生日以前),经专科医生初次确诊被保险人罹患本合同约定的50种重大疾病其中的恶性肿瘤(在本合同生效日之前已患的有关疾病或症状除外),且确诊15天后仍生存,我们除按前款的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还将按保险单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0%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恶性肿瘤康复金”,本合同终止。“恶性肿瘤康复金”的给付仅以一次为限。
  • Product_7 长期护理保险金 10万元 [详细条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且在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或以后(若保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于被保险人六十周岁生日或以后),被认定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达到本合同定义的长期护理状态,且该状态持续180天或以上的,则我们向长期护理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长期护理保险金”。长期护理保险金每年给付1次,每次给付基本保险金额的10%,连续给付10年,共计给付基本保险金额的100%。若被保险人在“长期护理保险金”的给付期间高残,或者被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任何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本合同约定的任何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则我们不再给付任何保险金,但尚未给付的“长期护理保险金”将一次性给付被保险人。若被保险人在“长期护理保险金”的给付期间死亡,则我们不再给付任何保险金,但尚未给付的“长期护理保险金”将一次性给付被保险人的继承人。任何情况下,若开始给付“长期护理保险金”,则本合同终止,我们不再给付其他保险金,但长期护理保险金的给付责任延迟至长期护理保险金全部给付完毕时止。开始给付“长期护理保险金”则保险合同关系解除,只存在给付关系,我们最多向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条件的被保险人及其继承人给付100%的基本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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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长城人寿
  • 投保年龄: 出生满30天至55周岁

保障利益

长城福康延年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轻症疾病保险金 2万元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且在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以前(若保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于被保险人八十周岁生日以前),经专科医生初次确诊被保险人罹患本合同约定的任何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在本合同生效日之前已患的有关疾病或症状除外),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向轻症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责任终止。若被保险人患多种轻症疾病,仅以一次赔付为限,最高给付保险单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
重大疾病保险金 10万元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专科医生初次确诊被保险人罹患本合同约定的任何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在本合同生效日之前已患的有关疾病或症状除外),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患多种重大疾病,仅以一次赔付为限。若被保险人生存至105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高残保险金 10万元 若被保险人身故/高残,本合同终止,我们按照如下方式给付身故保险金:(1)、若被保险人身故/高残时未满18周岁,我们按已交保险费(无息)给付身故/高残保险金;(2)、若被保险人身故/高残时已满18周岁,我们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恶性肿瘤康复金 5万元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且在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以前(若保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于被保险人八十周岁生日以前),经专科医生初次确诊被保险人罹患本合同约定的50种重大疾病其中的恶性肿瘤(在本合同生效日之前已患的有关疾病或症状除外),且确诊15天后仍生存,我们除按前款的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还将按保险单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0%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恶性肿瘤康复金”,本合同终止。“恶性肿瘤康复金”的给付仅以一次为限。
长期护理保险金 10万元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且在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或以后(若保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于被保险人六十周岁生日或以后),被认定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达到本合同定义的长期护理状态,且该状态持续180天或以上的,则我们向长期护理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长期护理保险金”。长期护理保险金每年给付1次,每次给付基本保险金额的10%,连续给付10年,共计给付基本保险金额的100%。若被保险人在“长期护理保险金”的给付期间高残,或者被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任何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本合同约定的任何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则我们不再给付任何保险金,但尚未给付的“长期护理保险金”将一次性给付被保险人。若被保险人在“长期护理保险金”的给付期间死亡,则我们不再给付任何保险金,但尚未给付的“长期护理保险金”将一次性给付被保险人的继承人。任何情况下,若开始给付“长期护理保险金”,则本合同终止,我们不再给付其他保险金,但长期护理保险金的给付责任延迟至长期护理保险金全部给付完毕时止。开始给付“长期护理保险金”则保险合同关系解除,只存在给付关系,我们最多向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条件的被保险人及其继承人给付100%的基本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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