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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附加祥云如意重大疾病保险(成人版)

共1项保障

  • Product_7 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险金额 [详细条款]
    (1) 被保险人于我们收到首次保险费(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天内经医院(见 10.4)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见 10.5)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您已交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数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主合同仍然有效。
    (2) 被保险人于我们收到首次保险费后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或于交纳首次保险费(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天后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自医院初次确诊之日起,被保险人生存满 30 天后,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主合同仍然有效。如果自医院初次确诊之日起,被保险人在 30 天内身故,我们不承担给付本附加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载明于本附加合同“9.重大疾病定义”。
    若主合同项下有欠款,则我们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时必须先扣除主合同项下的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然后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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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泰康人寿

保障利益

泰康附加祥云如意重大疾病保险(成人版)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险金额
(1) 被保险人于我们收到首次保险费(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天内经医院(见 10.4)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见 10.5)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您已交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数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主合同仍然有效。
(2) 被保险人于我们收到首次保险费后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或于交纳首次保险费(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天后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自医院初次确诊之日起,被保险人生存满 30 天后,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主合同仍然有效。如果自医院初次确诊之日起,被保险人在 30 天内身故,我们不承担给付本附加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载明于本附加合同“9.重大疾病定义”。
若主合同项下有欠款,则我们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时必须先扣除主合同项下的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然后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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