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附加家倍保提前给付型重大疾病保险
产品对比
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泰康人寿
- 投保年龄: 与主险合同一致
保障利益
泰康附加家倍保提前给付型重大疾病保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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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保险金额 | 被保险人于我们收到首次保险费(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天内经医院(见 11.4)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见 11.5)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您已交的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的保险费数额之和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 被保险人于我们收到首次保险费后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或于交纳首次保险费(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天后,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 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载明于本附加合同“9.重大疾病定义”。 |
特种疾病保险金 | 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金额 | 被保险人于我们收到首次保险费(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天内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特种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您已交的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的保险费数额之和向特种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特种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 被保险人于我们收到首次保险费后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特种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或于交纳首次保险费(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天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特种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除按本条前一款的有关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再按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向特种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特种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 本附加合同定义的特种疾病载明于本附加合同“10.特种疾病定义”。 对于本附加合同项下的疾病保险金和主合同项下的身故保险金,我们只给付其中一项,且在给付其中一项后,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 若主合同项下有借款或其他未还款项,则我们在给付疾病保险金时必须先扣除主合同项下的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然后给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