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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附加祥云康乐防癌疾病保险

共1项保障

  • Product_7 癌症保险金 保险金额 [详细条款]
    (1) 我们收到首次保险费(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的次日零时起 90 日内,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癌症,我们按您已交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数额向癌症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癌症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主合同继续有效。
    (2) 我们收到首次保险费(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的次日零时起 90 日后,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癌症,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向癌症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癌症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主合同继续有效。
    若主合同项下有欠款,则我们在给付癌症保险金时,必须先扣除主合同下的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然后给付。
暂无价格
  • 与主险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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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泰康人寿
  • 投保年龄: 0至50周岁

保障利益

泰康附加祥云康乐防癌疾病保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癌症保险金 保险金额
(1) 我们收到首次保险费(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的次日零时起 90 日内,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癌症,我们按您已交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数额向癌症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癌症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主合同继续有效。
(2) 我们收到首次保险费(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的次日零时起 90 日后,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癌症,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向癌症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癌症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主合同继续有效。
若主合同项下有欠款,则我们在给付癌症保险金时,必须先扣除主合同下的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然后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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