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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寿险附加i健康防癌疾病保险

共3项保障

  • Product_7 癌症保险金 所交保险费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1 年内因疾病,初次被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癌症,我们按您已交的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的保险
    费之和(不计利息)给付癌症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年后因疾病,初次被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癌症,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扣除
    已给付的原位癌保险金给付癌症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 
  • Product_7 原位癌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0.2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1 年后因疾病,初次被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原位癌,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原位癌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 豁免保险费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1 年后因疾病,初次被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原位癌,我们将豁免被保险人原位癌初次确诊之日以后本附加合同以及主合同的各期保险费。 

暂无价格
  • 与主险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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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人保寿险
  • 投保年龄: 与主合同一致

保障利益

人保寿险附加i健康防癌疾病保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癌症保险金 所交保险费
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1 年内因疾病,初次被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癌症,我们按您已交的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的保险
费之和(不计利息)给付癌症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年后因疾病,初次被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癌症,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扣除
已给付的原位癌保险金给付癌症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 
原位癌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0.2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1 年后因疾病,初次被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原位癌,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原位癌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1 年后因疾病,初次被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原位癌,我们将豁免被保险人原位癌初次确诊之日以后本附加合同以及主合同的各期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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