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健康安心宝个人重大疾病保障计划
产品对比
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人保健康
- 投保年龄: 0至54岁
保障利益
人保健康安心宝个人重大疾病保障计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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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重疾保险金 | 基本保险金额 |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因意外伤害原因,或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一年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被保险人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照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一年内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投保人已交纳的保险费金额(不包含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已交保险费* 110%与现金价值的较大值 |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以下所列两项中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同 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1) 投保人已交纳的保险费金额的 110%; 2)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
人保健康安心宝个人重大疾病保障计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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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长期护理保险金 | 基本保险金额 |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 65 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 65 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当天),因意外伤害原因导致被保险人全残,并丧失日常生活能力且持续至观察期结束 (观察期结束时被保险人未满 6 周岁的,则须持续至被保险人年满 6 周岁之日),在观察期结束后,若本附加险合同仍有效,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长期护理保险金,同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若主险合同已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则本附加险合同不再给付长期护理保险金。 |
老年护理保险金 | 已交保险费*3% | 在被保险人 65 周岁(含 65 周岁)后的每个保单周年日,若被保险人生存且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本公司按投保人已交纳的保险费金额的3%给付老年护理保险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