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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健康天使之翼少儿重大疾病保障计划

共5项保障

人保健康天使之翼少儿重大疾病保险
  • Product_7 少儿重大疾病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 [详细条款]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因意外伤害原因,或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365天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被保险人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一种或多种少儿重大疾病,本公司按照保险金额给付少儿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 Product_7 白血病特别关爱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 [详细条款]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 起)365天后,被保险人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白血病,本公司在给付上述少儿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再按保险金额给付白血病特别关爱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 Product_7 身故保险金 已交保险费与现金价值的较大值 [详细条款]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投保人已交纳的保险费金额与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365天内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被保险人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一种或多种少儿重大疾病(包含白血病), 本公司向投保人无息返还已交纳的保险费,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上述保险金中的保险费、现金价值是指本合同与《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天使之翼少儿护理保险》合同的保险费、现金价值之和。 
人保健康附加天使之翼少儿护理保险
  • Product_7 护理保险金 所交保险费*110% [详细条款]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因意外伤害原因, 或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365天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被保险人丧失日常生活能力且持续至观察期结束,本公司按投保人已交纳保险费金额的110%给付护理保险金,同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365天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丧失日常生活能力的,本公司向投保人无息返还已交纳的保险费, 同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同时满足护理保险金与主险合同中少儿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同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 Product_7 健康维护保险金 所交保险费*110% [详细条款]
    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生存且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本公司按投保人已交纳保险费金额的110%给付健康维护保险金,同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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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00 元/年 (5年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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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人保健康
  • 投保年龄: 28天至17岁

保障利益

人保健康天使之翼少儿重大疾病保障计划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少儿重大疾病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因意外伤害原因,或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365天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被保险人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一种或多种少儿重大疾病,本公司按照保险金额给付少儿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白血病特别关爱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 起)365天后,被保险人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白血病,本公司在给付上述少儿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再按保险金额给付白血病特别关爱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身故保险金 已交保险费与现金价值的较大值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投保人已交纳的保险费金额与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365天内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被保险人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一种或多种少儿重大疾病(包含白血病), 本公司向投保人无息返还已交纳的保险费,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上述保险金中的保险费、现金价值是指本合同与《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天使之翼少儿护理保险》合同的保险费、现金价值之和。 
人保健康天使之翼少儿重大疾病保障计划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护理保险金 所交保险费*110%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因意外伤害原因, 或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365天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被保险人丧失日常生活能力且持续至观察期结束,本公司按投保人已交纳保险费金额的110%给付护理保险金,同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365天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丧失日常生活能力的,本公司向投保人无息返还已交纳的保险费, 同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同时满足护理保险金与主险合同中少儿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同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健康维护保险金 所交保险费*110% 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生存且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本公司按投保人已交纳保险费金额的110%给付健康维护保险金,同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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