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健康好日子个人重大疾病保险
产品对比
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人保健康
- 投保年龄: 28天至60岁
保障利益
人保健康好日子个人重大疾病保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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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特定疾病保险金 | 基本保险金额*0.3 |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因意外伤害原因,或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365天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被保险人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本公司按照保险金额的3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但若本合同保险金额的30%超过人民币100,000元,则特定疾病保险金仅给付人民币100,000元,同时该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365 天内因意外伤害之 外的其它原因,被保险人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期间内,特定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仅限一次。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基本保险金额-特定疾病保险金 |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因意外伤害原因,或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365天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被保险人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照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但须扣除已给付的特定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已交保险费*120%与现金价值的较大值 |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因意外伤害原因,或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365天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以下所列两项中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1) 投保人已交纳的保险费金额(不包含因健康等原因所增加的保险费)的120%; 2)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365天内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被保险人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或身故,本公司向投保人无息返还已交纳的保险费,但须扣除已给付的特定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