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附加财富安泰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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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太平人寿
- 投保年龄: 28天至55周岁
保障利益
太平附加财富安泰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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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10万元+累积红利保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附加合同有效,我们按照下列约定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1.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第十七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我们将给付主合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2.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第十七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并且首次发病时间在等待期内,我们按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我们将给付主合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同时终止。 二、重大疾病康复金 1.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第十七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将保证且累积给付3笔重大疾病康复金,每笔给付金额为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我们将在给付本条第一项责任重大疾病保险金时给付第一笔重大疾病康复金,同时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终止。剩余2笔的重大疾病康复金将在确诊后的第一个及第二个重大疾病康复金领取日分别给付。如果被保险人于第二个重大疾病康复金领取日零时前身故,我们将重大疾病康复金给付至主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2.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第十七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并且首次发病时间在等待期内,我们不承担此项责任。 三、原位癌特别保险金 1.如果被保险人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本附加合同第十六条所定义的原位癌,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额外给付原位癌特别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同时本项责任终止。 2.如果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本附加合同第十六条所定义的原位癌,并且首次发病时间在等待期内,我们不承担本项责任,同时本项责任终止。我们只给付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中约定的身故保险金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其中一项保险金,且以一次为限。因本附加合同的终止导致主合同终止的,关于主合同终了红利的处理参见主合同条款第七条“红利分配”第二项“终了红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