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人寿附加阳光康瑞重大疾病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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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阳光人寿
保障利益
阳光人寿附加阳光康瑞重大疾病保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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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等待期 | 您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本附加合同时,在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因疾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轻症重疾(见3.2)”或“重大疾病(见3.4)”;(二)因导致“轻症重疾”或“重大疾病”的相关疾病就诊,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无息全额退还本附加合同已交的保险费。这18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见9.3)发生上面两种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连续投保无等待期。 | |
轻症重疾保险金 | 基本保险金额*0.2 |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在确诊首次发生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前,经我们认可的医院(见9.4)专科医生(见9.5)确诊首次发生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轻症重疾(无论一种或多种),本“轻症重疾保险金”责任终止,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轻症重疾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满一年后,在确诊首次发生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前,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发生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轻症重疾(无论一种或多种),本“轻症重疾保险金”责任终止,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重疾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及保证续保期间内,“轻症重疾保险金”最多给付一次。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基本保险金额 |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发生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满一年后,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发生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