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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附加金俪佳人防癌提前给付疾病保险

共4项保障

  • 等待期 [详细条款]
    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因疾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癌症或女性特定癌症(二)因导致癌症或女性特定癌症的相关疾病就诊,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同时终止,我们退还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这18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 Product_7 癌症保险金 所交保险费*1.08或基本保险金额的较大值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初次发生癌症,我们按照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癌症保险金:
    1、本附加险合同及主险合同所交保险费之和的108%
    2、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我们给付癌症保险金后,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同时减少至零,主险合同终止。
    所交保险费按照确诊癌症当时的期交保险费和保险费的已交期数计算。

  • Product_7 癌症疗养保险金 癌症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0.5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初次发生癌症,我们除给付癌症保险金外,还将按照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癌症疗养保险金。癌症疗养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 Product_7 女性特定癌症保险金 癌症保险金+癌症疗养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初次发生的癌症属于我们条款约定的女性特定癌症且确诊28日后仍生存的,我们除给付癌症保险金及癌症疗养保险金外,还将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女性特定癌症保险金。女性特定癌症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暂无价格
  • 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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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平安人寿
  • 投保年龄: 18周岁至50周岁

保障利益

平安附加金俪佳人防癌提前给付疾病保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等待期 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因疾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癌症或女性特定癌症(二)因导致癌症或女性特定癌症的相关疾病就诊,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同时终止,我们退还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这18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癌症保险金 所交保险费*1.08或基本保险金额的较大值 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初次发生癌症,我们按照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癌症保险金:
1、本附加险合同及主险合同所交保险费之和的108%
2、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我们给付癌症保险金后,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同时减少至零,主险合同终止。
所交保险费按照确诊癌症当时的期交保险费和保险费的已交期数计算。

癌症疗养保险金 癌症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0.5 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初次发生癌症,我们除给付癌症保险金外,还将按照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癌症疗养保险金。癌症疗养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女性特定癌症保险金 癌症保险金+癌症疗养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初次发生的癌症属于我们条款约定的女性特定癌症且确诊28日后仍生存的,我们除给付癌症保险金及癌症疗养保险金外,还将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女性特定癌症保险金。女性特定癌症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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