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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附加无忧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B,2014)

共4项保障

  • Product_7 身故豁免保险费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免予收取自身故日起保险期间内剩余的各期保险费。
  • 等待期 [详细条款]
    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30日内,被保险人因疾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本附加险合同附表所列的“全残”,(二)因导致本附加险合同附表所列的“全残”的相关疾病就诊,我们不承担全残豁免保险费的责任,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将已收取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日之后的保障成本无息退还至主险合同保单账户,主险合同保单账户价值按退还的金额等额增加。这30日的时间称为残疾等待期。 
    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被保险人因疾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一)“重大疾病”,(二)因导致“重大疾病”的相关疾病就诊,我们不承担重疾豁免保险费的责任,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将已收取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日之后的保障成本无息退还至主险合同保单账户,主险合同保单账户价值按退还的金额等额增加。这90日的时间称为重大疾病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 
    若由于主险或保险期间超过1年的附加险合同的期交保险费变更,导致本附加险合同所豁免的保险费增加,则对于增加的部分也适用上述等待期的约定。
  • Product_7 全残豁免保险费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因疾病造成本附加险合同附表所列的“全残”的,我们免予收取自残疾确定日起保险期间内剩余的各期保险费。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造成本附加险合同附表所列的“全残”的,我们免予收取自意外伤害发生日起保险期间内剩余的各期保险费。
  • Product_7 重疾豁免保险费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初次发生“重大疾病”,我们免予收取自本条款约定确诊日起保险期间内剩余的各期保险费。 
    本附加险合同所豁免保险费的金额将在保险单上载明,所豁免保险费的金额不包含保险期间不超过1年的附加险的保险费、万能保险或投资连结保险的追加保险费和身故日、残疾确定日、意外伤害发生日或本条款约定确诊日以前的缓交保险费,以及主险或附加险的保障成本。 
    已获豁免保险费的保险合同,其权益与正常交费的保险合同相同。
暂无价格
  • 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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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平安人寿
  • 投保年龄: 出生满30天至65周岁

保障利益

平安附加无忧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B,2014)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身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免予收取自身故日起保险期间内剩余的各期保险费。
等待期 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30日内,被保险人因疾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本附加险合同附表所列的“全残”,(二)因导致本附加险合同附表所列的“全残”的相关疾病就诊,我们不承担全残豁免保险费的责任,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将已收取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日之后的保障成本无息退还至主险合同保单账户,主险合同保单账户价值按退还的金额等额增加。这30日的时间称为残疾等待期。 
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被保险人因疾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一)“重大疾病”,(二)因导致“重大疾病”的相关疾病就诊,我们不承担重疾豁免保险费的责任,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将已收取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日之后的保障成本无息退还至主险合同保单账户,主险合同保单账户价值按退还的金额等额增加。这90日的时间称为重大疾病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 
若由于主险或保险期间超过1年的附加险合同的期交保险费变更,导致本附加险合同所豁免的保险费增加,则对于增加的部分也适用上述等待期的约定。
全残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因疾病造成本附加险合同附表所列的“全残”的,我们免予收取自残疾确定日起保险期间内剩余的各期保险费。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造成本附加险合同附表所列的“全残”的,我们免予收取自意外伤害发生日起保险期间内剩余的各期保险费。
重疾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初次发生“重大疾病”,我们免予收取自本条款约定确诊日起保险期间内剩余的各期保险费。 
本附加险合同所豁免保险费的金额将在保险单上载明,所豁免保险费的金额不包含保险期间不超过1年的附加险的保险费、万能保险或投资连结保险的追加保险费和身故日、残疾确定日、意外伤害发生日或本条款约定确诊日以前的缓交保险费,以及主险或附加险的保障成本。 
已获豁免保险费的保险合同,其权益与正常交费的保险合同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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