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华六福安康疾病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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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国华人寿
- 投保年龄: 出生满28日至55周岁
保障利益
国华六福安康疾病保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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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等待期 | 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 180 日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见 9.4)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见 9.5)、特别重大疾病(见 9.6)或轻症疾病(见 9.7),我们退还本合同的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这 180 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因意外伤害事故患上述疾病的无等待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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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10万元 | 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10万元 |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见 9.8)并被医院(见 9.9)的专科医生(见 9.10)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特别重大疾病保险金 | 重大疾病保险金+6万元 | 被保险人在 66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前,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特别重大疾病,并且自确诊之日起生存满 28 日(含 28 日当日),我们在给付上述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还将按 60%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特别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2万元 | 被保险人在 66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前,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但最多不超过人民币 100000 元。 轻症疾病保险金只给付 1 次,给付后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如被保险人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的同时或之前,确诊发生了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特别重大疾病,我们只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特别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
慢性病津贴 | 已交保险费*6% | 被保险人自66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起,被执业医师诊断为本合同约定的慢性病(见9.11),我们在86周岁前的每个保单周年日按已交保险费的6%给付慢性病津贴,慢性病津贴仅限申请一次,被保险人年满86周岁后,我们不再给付慢性病津贴,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若在给付慢性病津贴期间,被保险人发生上述身故、重大疾病,我们将不再给付身故日或重大疾病确诊日之后的慢性病津贴,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