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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华附加长期重大疾病保险

共4项保障

  • 等待期 [详细条款]
    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 180 日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见 8.4)以外的原因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少儿重大疾病(见 8.5)、成人重大疾病(见 8.6)或特别重大疾病(见 8.7)的(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退还现金价值(见 8.8),本附加合同终止。这 180 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因意外伤害事故患上述疾病的无等待期。
  • Product_7 少儿重大疾病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在 18 周岁之前,初次发生(见 8.9)并被医院(见 8.10)的专科医生(见 8.11)确诊为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少儿重大疾病,并且自确诊之日起生存满 30 日(含 30 日当日),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少儿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 Product_7 成人重大疾病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在 18 周岁(含 18 周岁)以后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成人重大疾病,并且自确诊之日起生存满 30 日(含 30 日当日),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成人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 Product_7 特别重大疾病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1.02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特别重大疾病,并且自确诊之日起生存满 30 日(含 30 日当日),我们在给付上述少儿重大疾病保险金或成人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将按照本附加合同 20%基本保额额外给付特别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暂无价格
  • 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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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国华人寿
  • 投保年龄: 出生满90天至60周岁

保障利益

国华附加长期重大疾病保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等待期
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 180 日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见 8.4)以外的原因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少儿重大疾病(见 8.5)、成人重大疾病(见 8.6)或特别重大疾病(见 8.7)的(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退还现金价值(见 8.8),本附加合同终止。这 180 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因意外伤害事故患上述疾病的无等待期。
少儿重大疾病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在 18 周岁之前,初次发生(见 8.9)并被医院(见 8.10)的专科医生(见 8.11)确诊为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少儿重大疾病,并且自确诊之日起生存满 30 日(含 30 日当日),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少儿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成人重大疾病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在 18 周岁(含 18 周岁)以后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成人重大疾病,并且自确诊之日起生存满 30 日(含 30 日当日),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成人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特别重大疾病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1.02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特别重大疾病,并且自确诊之日起生存满 30 日(含 30 日当日),我们在给付上述少儿重大疾病保险金或成人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将按照本附加合同 20%基本保额额外给付特别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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