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华附加万能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产品对比
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国华人寿
- 投保年龄: 出生满30天至55周岁
保障利益
国华附加万能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 ||
---|---|---|
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等待期 | 在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 180 日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见8.4)以外的原因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少儿重大疾病(见8.5)、少儿特别重大疾病(见 8.6)、成人重大疾病(见 8.7)或成人轻症疾病(见 8.8)的(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终止,我们无息退还主合同所交保险费。这 180 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因意外伤害事故患上述疾病的无等待期。 |
|
少儿重大疾病保险金 | 基本保险金额 | 被保险人在 18 周岁之前,初次发生(见 8.9)并被医院(见 8.10)的专科医生(见 8.11)确诊为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少儿重大疾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少儿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为扣除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后的金额。 |
少儿特别重大疾病保险金 | 基本保险金额 | 被保险人在 18 周岁之前,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少儿特别重大疾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少儿特别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的少儿重大疾病保险金、成人重大疾病保险金和成人轻症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三项保险责任终止;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为扣除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后的金额。若自初次确诊之日起被保险人生存满 30 日(含 30 日当日),我们将再次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少儿特别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
成人重大疾病保险金 | 基本保险金额-成人轻症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 18 周岁(含 18 周岁)之后,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成人重大疾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扣除给付的轻症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之和后的金额)给付成人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为扣除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后的金额。 |
成人轻症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 | 基本保险金额*0.2 | 被保险人在 18 周岁(含 18 周岁)之后,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成人轻症疾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20%给付成人轻症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但最多不超过人民币 50000 元。 每种成人轻症疾病只给付 1 次成人轻症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给付后该种成人轻症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轻症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给付后,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递减为扣除成人轻症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后的金额,当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递减为零时,本附加合同终止;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为扣除成人轻症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之和后的金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