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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康附加「安享无忧」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共2项保障

  • Product_7 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1.2 [详细条款]
    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日起九十天后首次发病,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罹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特定重大疾病,则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20%给付“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同时确诊罹患一项以上特定重大疾病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予被保险人,本附加合同及其不可分解的主合同效力终止。

  • Product_7 普通重大疾病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 [详细条款]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日起九十天后首次发病,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罹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普通重大疾病,则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普通重大疾病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同时确诊罹患一项以上普通重大疾病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予被保险人,本附加合同及其不可分解的主合同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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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同方全球人寿

保障利益

海康附加「安享无忧」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1.2 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日起九十天后首次发病,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罹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特定重大疾病,则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20%给付“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同时确诊罹患一项以上特定重大疾病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予被保险人,本附加合同及其不可分解的主合同效力终止。

普通重大疾病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日起九十天后首次发病,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罹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普通重大疾病,则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普通重大疾病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同时确诊罹患一项以上普通重大疾病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予被保险人,本附加合同及其不可分解的主合同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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