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康附加「守护天使」女性疾病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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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同方全球人寿
- 投保年龄: 18周岁至50周岁
保障利益
海康附加「守护天使」女性疾病保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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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女性癌症保险金 | 基本保险金额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日起一百八十天后首次发病,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罹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女性癌症,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女性癌症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同时确诊罹患一项以上女性癌症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予被保险人,本附加合同及其不可分解的主合同效力终止。 |
女性疾病保险金 | 基本保险金额*0.5 | 1. 系统性红斑狼疮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日起一百八十天后首次发病,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系统性红斑狼疮,则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50%给付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本项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2. 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日起一百八十天后首次发病,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则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30%给付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本项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3. 骨质疏松症所致骨折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日起一百八十天后,若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骨质疏松症所致骨折,则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30%给付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本项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
面部整形术保险金 | 基本保险金额*0.15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且自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在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接受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面部整形术,则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15%给付“面部整形术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本项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基本保险金额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日起一百八十天后首次发病,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则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同时确诊罹患一项以上重大疾病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予被保险人,本附加合同及其不可分解的主合同效力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