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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康附加多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共4项保障

  • Product_7 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 [详细条款]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日起九十天后首次发病,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罹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则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同时确诊罹患一项以上重大疾病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予被保险人,同时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和身故保险金减至零。

  • Product_7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 [详细条款]
    如果被保险人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日起满三百六十天后首次发病,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罹患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之外的,且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则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同时确诊罹患一项以上重大疾病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予被保险人,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 Product_7 身故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 [详细条款]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则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若被保险人已领取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我们不再给付身故保险金。

  • 重大疾病保险费豁免 [详细条款]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日起九十天后首次发病,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罹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则我们将豁免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后的下一保单年度开始的本附加合同所应缴付的各期的保险费。 
暂无价格
  • 6、10、15、20年

轻松3步,获得3家保险公司投保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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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同方全球人寿
  • 投保年龄: 出生满30天至60周岁

保障利益

海康附加多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日起九十天后首次发病,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罹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则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同时确诊罹患一项以上重大疾病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予被保险人,同时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和身故保险金减至零。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 如果被保险人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日起满三百六十天后首次发病,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罹患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之外的,且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则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同时确诊罹患一项以上重大疾病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予被保险人,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身故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则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若被保险人已领取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我们不再给付身故保险金。

重大疾病保险费豁免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日起九十天后首次发病,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罹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则我们将豁免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后的下一保单年度开始的本附加合同所应缴付的各期的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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