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永明瑞盈无忧重大疾病保障计划
产品对比
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光大永明
- 投保年龄: 30天至55周岁
保障利益
光大永明瑞盈无忧重大疾病保障计划 | ||
---|---|---|
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身故保险金 | 个人账户价值-基本保额 |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日起因意外事故,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日起一百八十天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若我们在收到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并接受理赔申请时的个人账户价值高于主合同的保险金额,我们按接受理赔申请时个人账户价值与主合同的保险金额的差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 |
高度残疾保险金 | 个人账户价值-基本保额 |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日起因意外事故,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日起一百八十天后因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本附加合同终止。若我们在收到被保险人高度残疾鉴定书并接受理赔申请时的个人账户价值高于主合同的保险金额,我们按接受理赔申请时个人账户价值与主合同的保险金额的差额向被保险人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 |
满期保险金 | 个人账户价值 |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附加合同满期日,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满期日的个 人账户价值向被保险人给付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附加合同满期日,被保险人可以向我们申请将满期保险金的全部或部 分转换为当时在售的任一养老金给付产品 |
个人账户价值给付 | 个人账户价值 | 若我们批准并支付主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将向被保险人给付本附 加合同终止时的个人账户价值。 |
光大永明瑞盈无忧重大疾病保障计划 | ||
---|---|---|
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基本保额 | 被保险人经诊断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一百八十天后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的一项或多项,并且被保险人仍生存时,我们按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根据以下所列情形进行处理: 1. 若被保险人患本合同约定的除恶性肿瘤以外的重大疾病,我们向被保险人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 若被保险人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所列的恶性肿瘤,我们向被保险人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我们仍然提供癌症额外给付保险责任。 |
癌症额外给付 | 基本保额*0.2 | 当被保险人符合下列所有条件时,我们向被保险人支付本合同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二十作为癌症额外给付,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1. 被保险人经诊断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所列的恶性肿瘤,并且我们已批准并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2. 被保险人自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所列的恶性肿瘤后生存三年(以下称为癌症生存期); 3. 癌症生存期结束后的三年内,被保险人经诊断患有本合同约定重大疾病中所列的恶性肿瘤。 |
身故保险金 | 基本保额 |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日起因意外事故,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日起一百 八十天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合同终止。我们按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 |
高度残疾保险金 | 基本保额 |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日起因意外事故,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日起一百 八十天后因疾病导致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我们按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 |
保险费返还 | 已交保费 |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 的一项或多项或因疾病导致身故或高度残疾时,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复效情况下返还最后一次申请复效时所交保险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