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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安附加幸福宝贝重大疾病保险

共5项保障

  • 等待期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这180 日的时间段称为“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我们按您根据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给付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 Product_7 重大疾病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10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我们按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 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 Product_7 白血病额外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2.5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白血病,我们按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5倍给付白血病额外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 Product_7 身故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10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身故,我们按您已支付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后身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 投保人身故、全残豁免保险费 [详细条款]
    除另有约定外,若投保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身故或全残,可免交自投保人身故或全残之日后的续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变更的,我们不予豁免保险费。“已支付的保险费”的含义:本条所述“已支付的保险费”指您根据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豁免的保险费视作已支付。若发生减保,在计算已支 付保险费时,减保前已支付的保险费将按减保比例相应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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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与主险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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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利安人寿
  • 投保年龄: 出生满28天至10周岁

保障利益

利安附加幸福宝贝重大疾病保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等待期 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这180 日的时间段称为“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我们按您根据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给付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重大疾病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10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我们按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 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白血病额外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2.5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白血病,我们按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5倍给付白血病额外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10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身故,我们按您已支付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后身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投保人身故、全残豁免保险费 除另有约定外,若投保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身故或全残,可免交自投保人身故或全残之日后的续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变更的,我们不予豁免保险费。“已支付的保险费”的含义:本条所述“已支付的保险费”指您根据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豁免的保险费视作已支付。若发生减保,在计算已支 付保险费时,减保前已支付的保险费将按减保比例相应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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