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安附加定期重大疾病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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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利安人寿
- 投保年龄: 18周岁至50周岁
保障利益
利安附加定期重大疾病保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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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等待期 | 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 日(这180 日的时间段称为"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特定疾病或导致身故的,我们按您根据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给付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基本保险金额 |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我们按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本附加险合同终止。若已给付过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我们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时,将扣除已提前给付的金额。 |
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 | 基本保险金额*0.15 |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六种特定疾病之一,我们按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5%给付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且每次提前给付以人民币 100,000 元为限。 同一种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仅限一次。 |
身故保险金 | 基本保险金额 |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按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本附加险合同终止。若已给付过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我们在给付身故保险金时,将扣除已提前给付的金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