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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安附加幸福全保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共3项保障

  • 等待期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日(这 180 日的时间段称为“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我们按以下两者中金额较大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主险合同和本附加险合同同时终止。
    (1)主险合同的投保份数×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时主险合同已经过的保险费应付期数÷主险合同约定的交费期数×26000;
    (2)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时主险合同和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之和。
  • Product_7 重大疾病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 [详细条款]
    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我们不再承担主险合同各项保险金的给付责任,主险合同和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均减少为 0。
  • Product_7 重大疾病关爱金 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比例 [详细条款]
    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付重大疾病关爱金。选择 5 年交的,给付比例为 36%,选择 10 年交的,给付比例为 24%。重大疾病关爱金分 12 个月等额给付,首次重大疾病关爱金与重大疾病保险金一并给付,以后于首次给付日期在每月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没有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给付。给付满 12 次时,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同时终止。若被保险人在领取重大疾病关爱金期间身故,我们给付一次性重大疾病关爱金(金额等值于应当给付的重大疾病关爱金总额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关爱金),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同时终止。
暂无价格
  • 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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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利安人寿
  • 投保年龄: 18周岁至50周岁

保障利益

利安附加幸福全保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等待期
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日(这 180 日的时间段称为“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我们按以下两者中金额较大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主险合同和本附加险合同同时终止。
(1)主险合同的投保份数×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时主险合同已经过的保险费应付期数÷主险合同约定的交费期数×26000;
(2)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时主险合同和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之和。
重大疾病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
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我们不再承担主险合同各项保险金的给付责任,主险合同和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均减少为 0。
重大疾病关爱金 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比例
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付重大疾病关爱金。选择 5 年交的,给付比例为 36%,选择 10 年交的,给付比例为 24%。重大疾病关爱金分 12 个月等额给付,首次重大疾病关爱金与重大疾病保险金一并给付,以后于首次给付日期在每月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没有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给付。给付满 12 次时,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同时终止。若被保险人在领取重大疾病关爱金期间身故,我们给付一次性重大疾病关爱金(金额等值于应当给付的重大疾病关爱金总额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关爱金),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同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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