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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附加福上福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A 款)

共3项保障

  • Product_7 医疗保险金给付 实际医疗费用 [详细条款]
    在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之后,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在医院进行治疗,本公司将根据被保险人在该治疗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给付医疗保险金(不扣除被保险人从其他渠道所获的医疗费用补偿),主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按给付的医疗保险金等额减少。 在一个保险年度中,医疗保险金的给付金额以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为限,但在前面各保险年度未使用完的医疗保险金限额可以累积到以后的各保险年度使用;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达到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终止。


  • Product_7 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 10万元-累计医疗金 [详细条款]
    ①一年内因疾病导致患本合同重大疾病,给付所交附加险保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②因意外或一年后因疾病导致患本合同重大疾病,本公司按(附加险基本保额-累计医疗金)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主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按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等额减少。


  • Product_7 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 2万元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之前,本公司承担轻症保险金给付责任:一年内因疾病导致轻症:给付所交附加险保费,本附加合同终止;因意外或一年后因疾病导致轻症:给付附加险基本保额的20%,本附加合同和主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针对本附加合同定义的每一轻症疾病,本公司仅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若申请轻症疾病保险金时被保险人所患疾病已满足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本公司将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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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富德生命
  • 投保年龄: 出生满30天至60周岁

保障利益

生命附加福上福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A 款)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医疗保险金给付 实际医疗费用
在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之后,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在医院进行治疗,本公司将根据被保险人在该治疗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给付医疗保险金(不扣除被保险人从其他渠道所获的医疗费用补偿),主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按给付的医疗保险金等额减少。 在一个保险年度中,医疗保险金的给付金额以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为限,但在前面各保险年度未使用完的医疗保险金限额可以累积到以后的各保险年度使用;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达到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终止。


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 10万元-累计医疗金
①一年内因疾病导致患本合同重大疾病,给付所交附加险保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②因意外或一年后因疾病导致患本合同重大疾病,本公司按(附加险基本保额-累计医疗金)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主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按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等额减少。


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 2万元
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之前,本公司承担轻症保险金给付责任:一年内因疾病导致轻症:给付所交附加险保费,本附加合同终止;因意外或一年后因疾病导致轻症:给付附加险基本保额的20%,本附加合同和主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针对本附加合同定义的每一轻症疾病,本公司仅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若申请轻症疾病保险金时被保险人所患疾病已满足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本公司将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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