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年康泰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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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百年人寿
- 投保年龄: 0周岁至60周岁
保障利益
百年康泰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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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基本保额 | 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至第二个保单周年日内,被保险人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经我们查核属实确在本合同责任范围内,我们返还所交保险费的110%,本合同效力终止。 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第二个保单周年日以后,被保险人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经我们查核属实确在本合同责任范围内,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被保险人已经领取或我们应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的,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额扣除被保险人已经领取或我们应给付的特定疾病保险金后的余 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上述时间的限制。 |
特定疾病保险金 | 基本保额*0.2元 | 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至第二个保单周年日内,被保险人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所约定的特定疾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第二个保单周年日以后,被保险人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所约定的特定疾病,经我们查核属实确在本合同责任范围内,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额的2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但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金额最高为人民币10万元,本合同继续有效。 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上述时间的限制。 |
高度残疾保险金 | 基本保额 |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因疾病导致高度残疾,我们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导致高度残疾,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额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基本保额 |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至年满 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内身被保险人自年满 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以后身故,我们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内因疾病身故,我们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导致身故,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高度残疾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故,我们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