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附加家倍保B款重大疾病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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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泰康人寿
保障利益
泰康附加家倍保B款重大疾病保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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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保险金额*给付比例 | (1)被保险人于我们收到首次保险费的次日零时起90日内(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日起90日内)经医院(见11.4)初次确诊(见11.5)非因意外伤害(见11.6)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按您已交的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的保险费数额之和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 (2)被保险人于我们收到首次保险费的次日零时后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或者于交纳首次保险费的次日零时起90日后(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日起90日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重大疾病保险金数额按照如下规则确定: ①若被保险人初次确诊罹患疾病发生在本附加合同的交费期间届满日后且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金额×120% ②若被保险人初次确诊罹患疾病发生在本附加合同的交费期间届满日前(含交费期间届满日)或者被保险人未满18周岁,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金额×100% 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载明于本附加合同“9.重大疾病定义”。 |
特种疾病保险金 | (1)被保险人于我们收到首次保险费的次日零时起90日内(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日起90日内)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特种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按您已交的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的保险费数额之和向特种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特种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 (2)被保险人于我们收到首次保险费的次日零时后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特种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或者于交纳首次保险费的次日零时起90日后(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日起90日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特种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除给付上述重大疾病保险金外,再按前款有关约定实际给付的相应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数额向特种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特种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 本附加合同定义的特种疾病载明于本附加合同“10.特种疾病定义”。对于本附加合同项下的疾病保险金和主合同项下的身故保险金,我们只给付其中一项,且在给付其中一项后,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 若主合同项下有借款或者其他未还款项,则我们在给付疾病保险金时必须先扣除主合同项下的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然后给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