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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附加祥泰一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共5项保障

  • 等待期 [详细条款]
    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险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为等待期,等待期内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见9.3)导致发生“重大疾病”(见9.4)或“特定疾病”(见9.10)的,我们均不承担保险责任,但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现金价值(见9.11),本附加险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发生“重大疾病”或“特定疾病”的,无等待期。

  • Product_7 重大疾病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1+0.05*(保单年度数-1)]与基本保险金额*2元较小者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经医院(见9.12)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我们按照下列两者的较小值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1)基本保险金额×[1+5%×(“重大疾病”确诊时的保单年度数-1)];
    (2)2倍的基本保险金额。
    我们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按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等额减少;主险合同约定的各项保险责任及保单上载明的现金价值按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当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至零时,主险合同终止。


  • Product_7 重大疾病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1+0.05*(保单年度数-1)]与基本保险金额*2元较小者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经医院(见9.12)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我们按照下列两者的较小值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1)基本保险金额×[1+5%×(“重大疾病”确诊时的保单年度数-1)];
    (2)2倍的基本保险金额。
    我们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按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等额减少;主险合同约定的各项保险责任及保单上载明的现金价值按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当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至零时,主险合同终止。


  • Product_7 特定疾病保险金 0.2*基本保险金额*[1+0.05*(保单年度数-1)] 与基本保险金额*0.4元较小者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于年满7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不含)前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特定疾病”,且自确诊之日起28日后仍生存的,我们按照下列两者的较小值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
    (1)20%×基本保险金额×[1+5%×(“特定疾病”确诊时的保单年度数-1)];
    (2)基本保险金额的40%。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特定疾病保险金”只给付一次,“特定疾病保险金”给付后,本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主险合同不受影响。
  • Product_7 特定疾病保险金 0.2*基本保险金额*[1+0.05*(保单年度数-1)] 与基本保险金额*0.4元较小者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于年满7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不含)前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特定疾病”,且自确诊之日起28日后仍生存的,我们按照下列两者的较小值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
    (1)20%×基本保险金额×[1+5%×(“特定疾病”确诊时的保单年度数-1)];
    (2)基本保险金额的40%。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特定疾病保险金”只给付一次,“特定疾病保险金”给付后,本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主险合同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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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前海人寿
  • 投保年龄: 18周岁至55周岁

保障利益

前海附加祥泰一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等待期
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险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为等待期,等待期内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见9.3)导致发生“重大疾病”(见9.4)或“特定疾病”(见9.10)的,我们均不承担保险责任,但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现金价值(见9.11),本附加险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发生“重大疾病”或“特定疾病”的,无等待期。

重大疾病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1+0.05*(保单年度数-1)]与基本保险金额*2元较小者
被保险人经医院(见9.12)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我们按照下列两者的较小值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1)基本保险金额×[1+5%×(“重大疾病”确诊时的保单年度数-1)];
(2)2倍的基本保险金额。
我们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按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等额减少;主险合同约定的各项保险责任及保单上载明的现金价值按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当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至零时,主险合同终止。


重大疾病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1+0.05*(保单年度数-1)]与基本保险金额*2元较小者
被保险人经医院(见9.12)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我们按照下列两者的较小值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1)基本保险金额×[1+5%×(“重大疾病”确诊时的保单年度数-1)];
(2)2倍的基本保险金额。
我们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按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等额减少;主险合同约定的各项保险责任及保单上载明的现金价值按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当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至零时,主险合同终止。


特定疾病保险金 0.2*基本保险金额*[1+0.05*(保单年度数-1)] 与基本保险金额*0.4元较小者
被保险人于年满7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不含)前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特定疾病”,且自确诊之日起28日后仍生存的,我们按照下列两者的较小值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
(1)20%×基本保险金额×[1+5%×(“特定疾病”确诊时的保单年度数-1)];
(2)基本保险金额的40%。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特定疾病保险金”只给付一次,“特定疾病保险金”给付后,本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主险合同不受影响。
特定疾病保险金 0.2*基本保险金额*[1+0.05*(保单年度数-1)] 与基本保险金额*0.4元较小者
被保险人于年满7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不含)前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特定疾病”,且自确诊之日起28日后仍生存的,我们按照下列两者的较小值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
(1)20%×基本保险金额×[1+5%×(“特定疾病”确诊时的保单年度数-1)];
(2)基本保险金额的40%。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特定疾病保险金”只给付一次,“特定疾病保险金”给付后,本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主险合同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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