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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福寿安康终身健康保障C计划

共2项保障

新华附加安康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 Product_7 重大疾病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 [详细条款]
    基本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内,由本公司认可医院(详见释义)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详见释义),本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其金额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10%,本合同终止,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2)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主险合同同时终止。
    如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后因意外伤害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则不受上述一年的限制,本公司按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主险合同同时终止。
    本公司基于本条款第2.3.1(2)项承担重大疾病保险责任时,对于重大疾病保险金和主险合同项下的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公司只给付其中一项;在给付其中任意一项后,本合同和主险合同同时终止。

    可选责任 
    可选责任由您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可选责任约定后不得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变更。
    癌症特别关爱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中的恶性肿瘤的,本公司除按前款规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还将按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癌症特别关爱保险金。

新华福如东海C款终身寿险(分红型)
暂无价格
  • 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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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对比
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新华人寿
  • 投保年龄: 6个月至60岁

保障利益

新华福寿安康终身健康保障C计划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重大疾病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
基本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内,由本公司认可医院(详见释义)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详见释义),本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其金额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10%,本合同终止,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2)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主险合同同时终止。
如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后因意外伤害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则不受上述一年的限制,本公司按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主险合同同时终止。
本公司基于本条款第2.3.1(2)项承担重大疾病保险责任时,对于重大疾病保险金和主险合同项下的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公司只给付其中一项;在给付其中任意一项后,本合同和主险合同同时终止。

可选责任 
可选责任由您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可选责任约定后不得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变更。
癌症特别关爱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中的恶性肿瘤的,本公司除按前款规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还将按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癌症特别关爱保险金。

新华福寿安康终身健康保障C计划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元+累积红利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按以下二者之和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基本保险金额的10%;
2.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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