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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附加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B,2014)

共1项保障

  • Product_7 身故/全残/重疾豁免保险费 [详细条款]
    身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免予收取自身故日起保险期间内剩余的各期保险费。

    等待期
    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30 日内,被保险人因疾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本附加险合同附表所列的“全残”,
    (二)因导致本附加险合同附表所列的“全残”的相关疾病就诊,我们不承担全残豁免保险费的责任,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本附加险合同终止。这 30 日的时间称为全残等待期。
    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日内,被保险人因疾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重大疾病”,
    (二)因导致“重大疾病”的相关疾病就诊,我们不承担重疾豁免保险费的责任,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本附加险合同终止。这 90日的时间称为重大疾病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
    如果在等待期后发生“全残”或者“重大疾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豁免保险费:

    全残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因疾病造成本附加险合同附表所列的“全残”的,我们免予收取自全残确定日起保险期间内剩余的各期保险费。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日内造成本附加险合同附表所列的“全残”的,我们免予收取自意外伤害发生日起保险期间内剩余的各期保险费。

    重疾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 我们免予收取自本条款约定确诊日起保险期间内剩余的各期保险费。
    本附加险合同所豁免保险费的金额将在保险单上载明,所豁免保险费的金额不包含保险期间不超过 1 年的附加险的保险费。
    已获豁免保险费的保险合同,其权益与正常交费的保险合同相同。

暂无价格
  • 1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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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平安人寿
  • 投保年龄: 16周岁至60周岁

保障利益

平安附加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B,2014)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身故/全残/重疾豁免保险费
身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免予收取自身故日起保险期间内剩余的各期保险费。

等待期
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30 日内,被保险人因疾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本附加险合同附表所列的“全残”,
(二)因导致本附加险合同附表所列的“全残”的相关疾病就诊,我们不承担全残豁免保险费的责任,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本附加险合同终止。这 30 日的时间称为全残等待期。
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日内,被保险人因疾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重大疾病”,
(二)因导致“重大疾病”的相关疾病就诊,我们不承担重疾豁免保险费的责任,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本附加险合同终止。这 90日的时间称为重大疾病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
如果在等待期后发生“全残”或者“重大疾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豁免保险费:

全残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因疾病造成本附加险合同附表所列的“全残”的,我们免予收取自全残确定日起保险期间内剩余的各期保险费。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日内造成本附加险合同附表所列的“全残”的,我们免予收取自意外伤害发生日起保险期间内剩余的各期保险费。

重疾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 我们免予收取自本条款约定确诊日起保险期间内剩余的各期保险费。
本附加险合同所豁免保险费的金额将在保险单上载明,所豁免保险费的金额不包含保险期间不超过 1 年的附加险的保险费。
已获豁免保险费的保险合同,其权益与正常交费的保险合同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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