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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附加尊享安康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共2项保障

  • 等待期 [详细条款]
    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因疾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一)“重大疾病”,(二)因导致“重大疾病”的相关疾病就诊,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同时终止,我们退还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这18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如果在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 Product_7 重大疾病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比例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我们按照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1)本附加险合同及主险合同的所交保险费之和的112%;(2)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如被保险人在年满3周岁前初次发生“重大疾病”,基本保险金额将乘以下表所对应的比例。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年龄比例
    0至1周岁                      25%
    1至2周岁(含1周岁)   50%
    2至3周岁(含2周岁)   75%
    我们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同时终止。“所交保险费”按照确诊“重大疾病”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期交保险费和保险费的已交期数计算。
暂无价格
  • 至75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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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平安人寿
  • 投保年龄: 0周岁至50周岁

保障利益

平安附加尊享安康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等待期 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因疾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一)“重大疾病”,(二)因导致“重大疾病”的相关疾病就诊,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同时终止,我们退还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这18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如果在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重大疾病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比例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我们按照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1)本附加险合同及主险合同的所交保险费之和的112%;(2)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如被保险人在年满3周岁前初次发生“重大疾病”,基本保险金额将乘以下表所对应的比例。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年龄比例
0至1周岁                      25%
1至2周岁(含1周岁)   50%
2至3周岁(含2周岁)   75%
我们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同时终止。“所交保险费”按照确诊“重大疾病”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期交保险费和保险费的已交期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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