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都会成长安心儿童长期重大疾病保险(A款)
产品对比
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大都会人寿
- 投保年龄: 出生满7天至12周岁
保障利益
大都会成长安心儿童长期重大疾病保险(A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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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10万元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见释义)内因疾病导致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见释义)首次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见释义)中一项或多项,我们将无息返还本合同的累计所交保险费,本合同同时终止。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见释义)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一项或多项,我们将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该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同时终止。 |
白血病保险金 | 3万元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白血病(见释义),并且因白血病进行了造血干细胞移植术(见重大疾病释义),除 20.1.1 所述重大疾病保险金,我们将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的 30%额外给付白血病保险金,本合同同时终止。 |
轻症少儿重疾保险金 | 2万元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以下七项疾病中的一项或多项,我们将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的 20%给付轻症少儿重疾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但此后我们将不再承担给付轻症少儿重疾保险金的责任。 (1) 原位癌(见释义); (2) 心脏瓣膜介入手术(非开胸手术)(见释义); (3) 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及脑血管瘤(见释义); (4) 较小面积 III 度烧伤(见释义); (5) 川崎病(轻)(见释义); (6) 脑外伤手术(见释义); (7) 严重哮喘(见释义)。 |
身故保险金 | 所交保险费与现金价值的较大者 |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我们将按当时本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与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终止后或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