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都会附加精选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A款)
产品对比
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大都会人寿
- 投保年龄: 出生满30日至60周岁
保障利益
大都会附加精选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A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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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 基本保险金额 |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罹患《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附加精选提前给付长期重大疾病保险(A 款)》所定义的重大疾病(见释义)(以下简称首次重大疾病)并领取了重大疾病保险金,且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三百六十五日后,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见释义)首次确诊患有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两组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
癌症转移保险金 | 基本保险金额 |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已因恶性肿瘤领取《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附加精选提前给付长期重大疾病保险(A 款)》中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自该恶性肿瘤确诊且经过五年无癌症期(见释义)后,若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确诊患有除首次确诊的恶性肿瘤之外的其他恶性肿瘤,或者首次确诊的恶性肿瘤转移或复发,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癌症转移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
关爱延续保险金 | 基本保险金额*0.1元 |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10%给付关爱延续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
保险费豁免 |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见释义)或于等待期(见释义)后因疾病首次发生《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附加精选提前给付长期重大疾病保险(A 款)》中的重大疾病,我们将根据本附加合同的约定豁免自被保险人确诊首次重大疾病之日起的下一缴费日开始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付,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本附加合同终止后或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