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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都会附加提前给付长期重大疾病保险(A款)

共7项保障

  • Product_7 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 [详细条款]
    1、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见释义)内因疾病导致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见释义)首次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第十三条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将无息返还《两全保险(分红型,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见释义)内因疾病导致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见释义)首次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第十三条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将无息返还《两全保险(分红型,A 款)》及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的总和,《两全保险(分红型,A 款)》及本附加合同同时终止。
    2、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见释义)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第十三条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见释义)减少为零。《两全保险(分红型,A 款)》及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 保险费豁免 [详细条款]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发生 4.1.2.2 所述的首次重大疾病,我们将根据本附加合同的约定豁免自被保险人确诊首次重大疾病之日起的下一缴费日开始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付,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 关爱延续保险金 单日补贴金额*存活天数 [详细条款]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发生 4.1.2.2 所述的首次重大疾病,我们将按单日补贴金额乘以被保险人确诊首次重大疾病后的存活天数额外给付关爱延续保险金,最多给付100 天。我们将以以下三者中的时间较早者的日期计算,一次性给付关爱延续保险金,此后我们将不再承担给付关爱延续保险金的责任。《两全保险(分红型,A 款)》及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1) 被保险人确诊首次重大疾病后存活的第 100 天;
    (2) 被保险人身故之日;
    (3) 本附加合同满期日。
    单日补贴金额 = 本附加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1000
  • Product_7 雪中送炭治疗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0.2元 [详细条款]
    1、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疾病导致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第十四条约定的雪中送炭治疗保险金给付标准的疾病(见释义),我们将无息返还《两全保险(分红型,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疾病导致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第十四条约定的雪中送炭治疗保险金给付标准的疾病(见释义),我们将无息返还《两全保险(分红型,A 款)》及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的总和,《两全保险(分红型,A 款)》及本附加合同同时终止。
    2、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第十四条约定的雪中送炭治疗保险金给付标准的疾病,且被保险人未领取过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20%额外给付雪中送炭治疗保险金,此后我们将不再承担给付雪中送炭治疗保险金的责任。《两全保险(分红型,A 款)》及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 Product_7 特定疾病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0.3元 [详细条款]
    1、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为女性,并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发生 4.1.2.2 所述的首次重大疾病,且该首次重大疾病为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乳腺癌(见释义)或子宫癌(见释义),除上述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外,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30%额外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此后我们将不再承担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的责任。《两全保险(分红型,A 款)》及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2、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为男性,并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发生 4.1.2.2 所述的首次重大疾病,且该首次重大疾病为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肝癌(见释义)或肺癌(见释义),除上述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外,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30%额外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此后我们将不再承担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的责任。《两全保险(分红型,A 款)》及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 Product_7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 [详细条款]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已领取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并且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三百六十五日后,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两组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 Product_7 癌症转移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 [详细条款]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已因本附加合同第十三条约定的恶性肿瘤理赔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自该恶性肿瘤首次治疗结束之日起,经过五年无癌症期(见释义)后,若被保险人确诊患有除首次确诊的恶性肿瘤之外的其他恶性肿瘤,或者首次确诊的恶性肿瘤转移或复发,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癌症转移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本附加合同终止后或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暂无价格
  • 10年、20年、保至55周岁、6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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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大都会人寿
  • 投保年龄: 出生满30天至50周岁

保障利益

大都会附加提前给付长期重大疾病保险(A款)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 1、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见释义)内因疾病导致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见释义)首次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第十三条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将无息返还《两全保险(分红型,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见释义)内因疾病导致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见释义)首次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第十三条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将无息返还《两全保险(分红型,A 款)》及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的总和,《两全保险(分红型,A 款)》及本附加合同同时终止。
2、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见释义)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第十三条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见释义)减少为零。《两全保险(分红型,A 款)》及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保险费豁免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发生 4.1.2.2 所述的首次重大疾病,我们将根据本附加合同的约定豁免自被保险人确诊首次重大疾病之日起的下一缴费日开始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付,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关爱延续保险金 单日补贴金额*存活天数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发生 4.1.2.2 所述的首次重大疾病,我们将按单日补贴金额乘以被保险人确诊首次重大疾病后的存活天数额外给付关爱延续保险金,最多给付100 天。我们将以以下三者中的时间较早者的日期计算,一次性给付关爱延续保险金,此后我们将不再承担给付关爱延续保险金的责任。《两全保险(分红型,A 款)》及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1) 被保险人确诊首次重大疾病后存活的第 100 天;
(2) 被保险人身故之日;
(3) 本附加合同满期日。
单日补贴金额 = 本附加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1000
雪中送炭治疗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0.2元 1、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疾病导致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第十四条约定的雪中送炭治疗保险金给付标准的疾病(见释义),我们将无息返还《两全保险(分红型,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疾病导致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第十四条约定的雪中送炭治疗保险金给付标准的疾病(见释义),我们将无息返还《两全保险(分红型,A 款)》及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的总和,《两全保险(分红型,A 款)》及本附加合同同时终止。
2、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第十四条约定的雪中送炭治疗保险金给付标准的疾病,且被保险人未领取过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20%额外给付雪中送炭治疗保险金,此后我们将不再承担给付雪中送炭治疗保险金的责任。《两全保险(分红型,A 款)》及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特定疾病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0.3元 1、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为女性,并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发生 4.1.2.2 所述的首次重大疾病,且该首次重大疾病为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乳腺癌(见释义)或子宫癌(见释义),除上述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外,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30%额外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此后我们将不再承担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的责任。《两全保险(分红型,A 款)》及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2、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为男性,并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发生 4.1.2.2 所述的首次重大疾病,且该首次重大疾病为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肝癌(见释义)或肺癌(见释义),除上述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外,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30%额外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此后我们将不再承担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的责任。《两全保险(分红型,A 款)》及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已领取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并且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三百六十五日后,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两组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癌症转移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已因本附加合同第十三条约定的恶性肿瘤理赔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自该恶性肿瘤首次治疗结束之日起,经过五年无癌症期(见释义)后,若被保险人确诊患有除首次确诊的恶性肿瘤之外的其他恶性肿瘤,或者首次确诊的恶性肿瘤转移或复发,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癌症转移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本附加合同终止后或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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