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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都会附加都会关爱长期重大疾病保险(2009 版)

共3项保障

  • 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90天内(含第90天),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原因导致被确诊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我们将向您无息返还本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的已交保险费,本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终止。
  • Product_7 重大疾病保险金 所交保险费、保险金额较大者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发生下列两种情况之一时,经我们审核同意,我们将按您累计已交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保险费之和与本附加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两者之间的金额较大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后,因意外伤害导致被确诊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
    (2)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90天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原因导致被确诊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
    我们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终止。
  • Product_7 多倍给付保险金 保险金额的50%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若为女性,并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90天后,被确诊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定义之乳腺癌或子宫癌,经我们审核同意,除了上述重大疾病保险金,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的50%给付多倍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若为男性,并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90天后,被确诊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定义之肝癌或肺癌,经我们审核同意,除了上述重大疾病保险金,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的50%给付多倍给付保险金。
    我们给付多倍给付保险金后,本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终止。
    本附加合同终止后或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暂无价格
  • 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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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大都会人寿

保障利益

大都会附加都会关爱长期重大疾病保险(2009 版)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90天内(含第90天),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原因导致被确诊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我们将向您无息返还本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的已交保险费,本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终止。
重大疾病保险金 所交保险费、保险金额较大者
被保险人发生下列两种情况之一时,经我们审核同意,我们将按您累计已交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保险费之和与本附加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两者之间的金额较大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后,因意外伤害导致被确诊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
(2)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90天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原因导致被确诊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
我们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终止。
多倍给付保险金 保险金额的50%
被保险人若为女性,并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90天后,被确诊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定义之乳腺癌或子宫癌,经我们审核同意,除了上述重大疾病保险金,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的50%给付多倍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若为男性,并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90天后,被确诊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定义之肝癌或肺癌,经我们审核同意,除了上述重大疾病保险金,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的50%给付多倍给付保险金。
我们给付多倍给付保险金后,本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终止。
本附加合同终止后或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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