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都会附加美满人生长期重大疾病保险(2009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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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属公司: 大都会人寿
保障利益
大都会附加美满人生长期重大疾病保险(2009 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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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 |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90天内(含第90天),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原因导致被确诊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我们将向您无息返还本附加合同的已交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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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 保险金额、主合同所交保险费的110%较大者 | 被保险人发生下列两种情况之一时,经我们审核同意,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和您累计已交主合同保险费的110%两者之间的金额较大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90天后,被确诊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 (2)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后,因意外伤害导致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 如被保险人在年满3周岁前初次发生上述重大疾病,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乘以下表所对应的比例所得的值与您累计已交主合同保险费的110%两者之间的金额较大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年龄 给付比例 0至1周岁 30% 1至2周岁(含1周岁) 55% 2至3周岁(含2周岁) 80% 我们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附加合同终止,主合同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费将按以下情形之一办理: (1)若本附加合同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等于主合同的保险金额和您累计已交主合同保险费的 110%两者之间的金额较大者,主合同随之终止; (2)若本附加合同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低于主合同的保险金额和您累计已交主合同保险费的 110%两者之间的金额较大者,主合同的保险金额变更为原保险金额扣除本附加合同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后的余额。主合同的保险费将按被保险人投保年龄的费率,自下一应交费日起按变更后的保险金额支付。 本附加合同终止后或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