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都会附加提前给付长期重大疾病保险(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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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大都会人寿
- 投保年龄: 出生满30日至60周岁
保障利益
大都会附加提前给付长期重大疾病保险(201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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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基本保险金额 |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见释义)内因疾病导致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见释义)首次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见释义)中一项或多项,我们将无息返还本附加合同及本附加合同所属的主合同已交保险费的总和,本附加合同及本附加合同所属的主合同同时终止。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见释义)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一项或多项,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该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 3 周岁前初次发生上述重大疾病,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下表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该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年龄 给付比例 0至 1周岁 30% 1至 2周岁(含 1周岁) 55% 2至 3周岁(含 2周岁) 80% 我们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附加合同终止,本附加合同所属的主合同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费将按以下情形之一办理: (1) 若本附加合同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等于本附加合同所属的主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所属的主合同的效力终止; (2) 若本附加合同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低于本附加合同所属的主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所属的主合同的保险金额变更为本附加合同所属的主合同原基本保险金额扣除本附加合同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后的余额。本附加合同所属的主合同的保险费将按被保险人投保年龄的费率,自下一应交费日起按变更后的保险金额交付。 本附加合同终止后或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