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都会附加豁免保险费长期重大疾病保险(B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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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大都会人寿
- 投保年龄: 18周岁至55周岁
保障利益
大都会附加豁免保险费长期重大疾病保险(B 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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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 |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您于等待期(见释义)内因疾病导致您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一项或多项,我们将无息返还本附加合同的已交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若您于主合同有效的保险期间内申请增加投保其他长期附加合同(以下简称“新增附约”),且经我们审核同意后,若您于新增附约生效 90 日内或复效 90 日内(含第 90 日)内因疾病导致您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一项或多项,我们将无息返还由于新增附约所需支付的本附加合同的已交保险费,且不再承担相应的豁免保险费责任。若我们已按照 5.1.1.1 无息返还本附加合同的已交全部保险费,则不再重复无息返还由于新增附约所需支付的本附加合同的已交保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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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您因意外伤害事故(见释义)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您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一项或多项,我们将根据本附加合同的约定豁免自您确诊重大疾病(见释义)之日起的下一缴费日开始的相应的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付,所豁免合同继续有效。若发生 5.1.1.2 中所述情况,则按照 5.1.1.2 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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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豁免保险费 | 若您于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我们将根据本附加合同的约定豁免自您身故后的下一缴费日开始的相应的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付,所豁免合同继续有效。若您于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前已发生 5.1.1中约定的情况,我们根据 5.1.1 承担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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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残豁免保险费 | 若您于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全残(见释义),并且经过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见释义)确认,我们将根据本附加合同的约定豁免自您全残后的下一缴费日开始的相应的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付,所豁免合同继续有效。若您于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全残前已发生 5.1.1 中约定的情况,我们根据 5.1.1 承担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的责任。 若在您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一项或多项或身故或全残(以较早者为准)之前,所豁免合同的保险费或交费期间发生变更,则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将作相应的变更。 本附加合同终止后或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