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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安标准附加福瑞相伴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A 款)

共1项保障

  • Product_7 重大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 保险金额 [详细条款]
    在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在附加合同履行中发生合同效力中止情形的,则按照本附加保险条款第 3.3 款的约定执行:
    一、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在附加合同履行中有复效情形下,自每一次复效日次日零时起)满 180 日后(不含第 180 日),初次罹患并被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附加保险条款第 6 条中“重大疾病”术语项下的一项或多项重大疾病,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附加合同终止,同时,主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也等额扣除,主险合同自动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在附加合同履行中有复效情形下,自每一次复效日次日零时起)180 日内(含第 180 日),经诊断患有本附加保险条款第 6 条中“重大疾病”术语项下的一项或多项重大疾病,或经诊断患有足以导致该术语项下一项或多项重大疾病的疾病时,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返还附加合同终止时您已交付的附加合同保险费,但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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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恒安标准

保障利益

恒安标准附加福瑞相伴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A 款)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重大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 保险金额
在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在附加合同履行中发生合同效力中止情形的,则按照本附加保险条款第 3.3 款的约定执行:
一、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在附加合同履行中有复效情形下,自每一次复效日次日零时起)满 180 日后(不含第 180 日),初次罹患并被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附加保险条款第 6 条中“重大疾病”术语项下的一项或多项重大疾病,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附加合同终止,同时,主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也等额扣除,主险合同自动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在附加合同履行中有复效情形下,自每一次复效日次日零时起)180 日内(含第 180 日),经诊断患有本附加保险条款第 6 条中“重大疾病”术语项下的一项或多项重大疾病,或经诊断患有足以导致该术语项下一项或多项重大疾病的疾病时,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返还附加合同终止时您已交付的附加合同保险费,但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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