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安标准附加定期重大疾病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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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属公司: 恒安标准
保障利益
恒安标准附加定期重大疾病保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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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保险金额 | 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在本附加合同履行中有复效情形下,自每一次复效日次日零时起),在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满 180 日后(不含第 180 日),并且在本附加合同履行中有复效情形的情况下每一次复效日次日零时起满 180 日后(不含第 180 日),若被保险人初次罹患并被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一项或多项重大疾病,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按照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二、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以及在本附加合同履行中有复效情形的情况下每一次复效日次日零时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若被保险人初次罹患并被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一项或多项重大疾病,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向您返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您已交付保险费和保险单现金价值两者中金额较大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