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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安标准附加幸福金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共1项保障

  • Product_7 重大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 保险金额 [详细条款]
    一、若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零时和每一复效日零时起满 180 日后,初次罹患并被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认为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一项或多项重大疾病,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按照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同时主险合同的初始保险金额和有效保险金额均等额减少。
    给付重大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后,如果主险合同剩余的有效保险金额大于零,则主险合同继续有效,剩余的有效保险金额继续参加以后各年度的红利分配,且您不需要再支付主险合同以后各期的年交保险费。如果主险合同有效保险金额降为零,则主险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零时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和每一复效日零时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初次罹患并被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认为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一项或多项重大疾病,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返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已交保险费与现金价值之较大者,主险合同的初始保险金额和有效保险金额均不受影响。
暂无价格
  • 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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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恒安标准
  • 投保年龄: 出生满30天至60周岁

保障利益

恒安标准附加幸福金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重大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 保险金额
一、若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零时和每一复效日零时起满 180 日后,初次罹患并被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认为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一项或多项重大疾病,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按照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同时主险合同的初始保险金额和有效保险金额均等额减少。
给付重大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后,如果主险合同剩余的有效保险金额大于零,则主险合同继续有效,剩余的有效保险金额继续参加以后各年度的红利分配,且您不需要再支付主险合同以后各期的年交保险费。如果主险合同有效保险金额降为零,则主险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零时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和每一复效日零时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初次罹患并被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认为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一项或多项重大疾病,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返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已交保险费与现金价值之较大者,主险合同的初始保险金额和有效保险金额均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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