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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都会附加美满一生长期重大疾病保险

共5项保障

  • Product_7 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10万元与所交保险费较大者 [详细条款]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见释义)内因疾病导致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见释义)首次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将无息返还《美满一生两全保险》及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的总和,《美满一生两全保险》及本附加合同同时终止。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见释义)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将按以下二项中的金额较大者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见释义)减少为零。
    (1)本附加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
    (2)当时已交《美满一生两全保险》以及本附加合同保险费的总和。


  • 保险费豁免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发生4.1.2.2所述的首次重大疾病,我们将根据本附加合同的约定豁免自被保险人确诊首次重大疾病之日起的下一缴费日开始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付,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 Product_7 关爱延续保险金 1万元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已领取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并且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三百六十五日后身故,我们将按照本附加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关爱延续保险金,《美满一生两全保险》及本附加合同同时终止。

  • Product_7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10万元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已领取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并且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三百六十五日后,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两组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美满一生两全保险》及本附加合同同时终止。


  • Product_7 额外给付保险金 1万元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以下四项疾病中的一项或多项,或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且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之外的原因导致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以下四项疾病中的一项或多项,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额外给付保险金,但最高不超过20000元人民币,此后不再给付额外给付保险金。
    若多份本产品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为同一人,则我们根据前述所有合同给付的额外给付保险金的总额不超过20000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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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大都会人寿
  • 投保年龄: 出生满30日至60周岁

保障利益

大都会附加美满一生长期重大疾病保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10万元与所交保险费较大者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见释义)内因疾病导致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见释义)首次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将无息返还《美满一生两全保险》及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的总和,《美满一生两全保险》及本附加合同同时终止。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见释义)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将按以下二项中的金额较大者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见释义)减少为零。
(1)本附加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
(2)当时已交《美满一生两全保险》以及本附加合同保险费的总和。


保险费豁免
若被保险人发生4.1.2.2所述的首次重大疾病,我们将根据本附加合同的约定豁免自被保险人确诊首次重大疾病之日起的下一缴费日开始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付,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关爱延续保险金 1万元
若被保险人已领取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并且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三百六十五日后身故,我们将按照本附加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关爱延续保险金,《美满一生两全保险》及本附加合同同时终止。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10万元
若被保险人已领取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并且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三百六十五日后,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两组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美满一生两全保险》及本附加合同同时终止。


额外给付保险金 1万元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以下四项疾病中的一项或多项,或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且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之外的原因导致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以下四项疾病中的一项或多项,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额外给付保险金,但最高不超过20000元人民币,此后不再给付额外给付保险金。
若多份本产品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为同一人,则我们根据前述所有合同给付的额外给付保险金的总额不超过20000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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