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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附加康无忧重大疾病保险

共2项保障

  • Product_7 重大疾病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 [详细条款]
    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天后,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首次患一项或多项本条款附件一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但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不受此180天限制),我们按被保险人确诊时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天内(含第180天),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患一项或多项本条款附件一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但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除外),我们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 Product_7 身故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天后因疾病身故或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起因意外伤害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天内(含第180天)因疾病身故,我们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暂无价格
  • 至30、88、100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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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幸福人寿
  • 投保年龄: 出生满30天至55周岁

保障利益

幸福附加康无忧重大疾病保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重大疾病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
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天后,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首次患一项或多项本条款附件一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但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不受此180天限制),我们按被保险人确诊时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天内(含第180天),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患一项或多项本条款附件一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但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除外),我们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天后因疾病身故或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起因意外伤害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天内(含第180天)因疾病身故,我们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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