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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附加聚福宝重大疾病保险

共2项保障

  • Product_7 重大疾病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 [详细条款]
    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第一个保单年度后,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首次患一项或多项本条款附件一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但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不受此第一个保单年度限制),且自确诊日起生存满30天,我们按被保险人确诊时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第一个保单年度内,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患一项或多项本条款附件一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但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除外),我们无息返还本附加险合同已交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 Product_7 身故保险金 已交保险费 [详细条款]
    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第一个保单年度后(但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不受此第一个保单年度限制)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第一个保单年度内(但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除外)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无息返还本附加险合同已交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2诊患上患上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身故保险金给付额=已交每期保险费本息和的加总(每期保险费本息和=每期保险费×(1+10%×每期保险费经过完整年度数)),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暂无价格
  • 10年

轻松3步,获得3家保险公司投保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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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幸福人寿
  • 投保年龄: 30天至60周岁

保障利益

幸福附加聚福宝重大疾病保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重大疾病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
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第一个保单年度后,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首次患一项或多项本条款附件一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但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不受此第一个保单年度限制),且自确诊日起生存满30天,我们按被保险人确诊时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第一个保单年度内,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患一项或多项本条款附件一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但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除外),我们无息返还本附加险合同已交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已交保险费
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第一个保单年度后(但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不受此第一个保单年度限制)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第一个保单年度内(但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除外)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无息返还本附加险合同已交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2诊患上患上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身故保险金给付额=已交每期保险费本息和的加总(每期保险费本息和=每期保险费×(1+10%×每期保险费经过完整年度数)),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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