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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团体重大疾病保险

共1项保障

  • Product_7 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险金额 [详细条款]
    (1)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自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后(续保者自续保之日起)出现的疾病症状,经医院确诊首次发生本主险合同所附重大疾病,且自确诊之日起30日后仍生存的,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含30日)出现的疾病症状,经医院医师确诊初次发生本主险合同所附重大疾病的,本公司对投保人返还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费,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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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幸福人寿
  • 投保年龄: 18周岁至60周岁

保障利益

幸福团体重大疾病保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险金额 (1)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自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后(续保者自续保之日起)出现的疾病症状,经医院确诊首次发生本主险合同所附重大疾病,且自确诊之日起30日后仍生存的,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含30日)出现的疾病症状,经医院医师确诊初次发生本主险合同所附重大疾病的,本公司对投保人返还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费,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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