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永明附加金保安康多次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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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光大永明
- 投保年龄: 18周岁至60周岁
保障利益
光大永明附加金保安康多次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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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重大疾病保险金提前给付 | 保险金额 |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日起(含本日)九十天后经初次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且申请理赔时仍然生存的,我们按照被保险人确诊时主合同的身故保险金金额向被保险人提前给付身故保险金。 (二)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确诊符合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提前给付条件一周年后经初次确诊患有与首次确诊重大疾病所属组别(参照重大疾病分组)不同的组中任意一种重大疾病,我们按照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提前给付的额度向被保险人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三)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确诊符合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一周年后经初次确诊患有与前两次确诊重大疾病所属组别(参照重大疾病分组)不同的组中任意一种重大疾病,我们按照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提前给付的额度向被保险人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
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日起(含本日)九十天后经初次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主合同终止,本附加合同除第二、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以外的各项保险责任终止、保额及现金价值降低为零。我们将豁免自确诊日起本附加合同的未来各期保险费。 | |
轻症大病保险金 | 保险金额的25% |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日起(含本日)九十天内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轻症大病中的一项或多项时,我们返还您累计为本附加合同和《光大永明金保安康两全保险(分红型)》已缴保险费(复效情况下返还最后一次申请复效时所缴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终止。 (一)首次轻症大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日起(含本日)九十天后经初次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轻症大病,并且确诊时被保险人所患疾病未达到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程度时,我们根据被保险人确诊时的轻症大病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首次轻症大病保险金。 (二)第二次轻症大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确诊符合首次轻症大病保险金给付条件一周年后经初次确诊患有与首次确诊轻症大病所属组别(参照轻症大病分组)不同的组中任意一种轻症大病,且确诊时所患疾病未达到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程度时,我们根据被保险人确诊时的轻症大病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第二次轻症大病保险金。 (三)第三次轻症大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确诊符合第二次轻症大病保险金给付条件一周年后经初次确诊患有与前二次确诊轻症大病所属组别(参照轻症大病分组)不同的组中任意一种轻症大病,且确诊时所患疾病未达到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程度时,我们根据被保险人确诊时的轻症大病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第三次轻症大病保险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