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德安联附加安康逸生轻症重疾疾病保险(B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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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中德安联
- 投保年龄: 出生后满七天至五十五周岁
保障利益
中德安联附加安康逸生轻症重疾疾病保险(B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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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轻症重疾保险金 | 10万元 |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满后首次出现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轻症重疾的症状或体征,并且按本附加合同对轻症重疾的定义和诊断标准被初次确诊为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列的轻症重疾,则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轻症重疾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而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列的轻症重疾,则不受等待期的限制。同一轻症重疾仅给付一次轻症重疾保险金,轻症重疾保险金的给付以三次为限,轻症重疾保险金给付满三次后,本附加合同立即终止。 我们给付首次轻症重疾保险金后,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降为零,并同时豁免本附加合同在首次轻症重疾确诊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首次出现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轻症重疾的症状或体征,或者在等待期内按本附加合同对轻症重疾的定义和诊断标准被初次确诊为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列的轻症重疾,我们不承担给付轻症重疾保险金的责任,仅无息退还本附加合同已交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立即终止。 若我们已经按照主合同所附的《安联附加安康逸生长期重大疾病保险(B 款)》的约定给付了重大疾病保险金,我们不再承担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仅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本附加合同立即终止。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我们向受益人给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本附加合同终止。 二、在本附加合同终止、撤销、解除后或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再承担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