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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德安联安康长佑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共5项保障

  • Product_7 身故或全残给付 基本保额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Product_7 生命尊严提前给付 基本保额 [详细条款]
    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最近一次效力恢复日(以较迟者为准)零时起一年后,若被保险人
    经由我们指定或认可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终末期疾病,可向我们申请领取生命尊严提
    前给付保险金。我们按申请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生命尊严提前给付保险金后,
    本合同终止。
  • Product_7 重大疾病给付 基本保额 [详细条款]
    (1)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满后首次出现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症状或体征,并且按本合同对重大疾病的定义和诊断标准被初次确诊为患有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则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而患有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则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我们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合同的现金价值降为零,并同时豁免本合同在首次重大疾病确诊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并不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生命尊严提前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首次出现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症状或体征,或者在等待期内按本合同对重大疾病的定义和诊断标准被初次确诊为患有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仅无息退还本合同累计已交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2)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我们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三百六十五日后,初次出现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的症状或体征,并且按本合同对重大疾病的定义和诊断标准被初次确诊为患有该重大疾病,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3)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我们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上述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三百六十五日后,初次出现首次重大疾病以及第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的症状或体征,并且按本合同对重大疾病的定义和诊断标准被初次确诊为患有该重大疾病,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Product_7 特定恶性肿瘤给付 基本保额的20%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满后首次出现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症状或体征,并且按本合安联安康长佑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同对特定恶性肿瘤的定义和诊断标准被初次确诊为患有本合同 2.10 条所列的特定恶性肿瘤,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20%给付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 Product_7 轻症重疾给付 基本保险金额的20%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满后首次出现本合同约定的轻症重疾的症状或体征,并且按本合
    同对轻症重疾的定义和诊断标准被初次确诊为患有本合同所列的轻症重疾中的一种或
    多种,则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重疾保险金,此后我们不再承
    担给付轻症重疾保险金的责任。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而患有本合同所列的轻症重疾,
    则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首次出现本合同约定的轻症重疾的症状或体征,或者在等待期
    内按本合同对轻症重疾的定义和诊断标准被初次确诊为患有本合同所列的轻症重疾,
    我们不承担给付轻症重疾保险金的责任,仅无息退还本合同累计已交的保险费,本合
    同终止。
    若我们已经给付了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我们不再承担给付轻症重疾保险金的责任。
    二、在本合同终止、撤销、解除后或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再承担本合同的保险责任。
暂无价格
  • 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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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中德安联
  • 投保年龄: 出生后满7天至55周岁

保障利益

中德安联安康长佑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身故或全残给付 基本保额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生命尊严提前给付 基本保额 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最近一次效力恢复日(以较迟者为准)零时起一年后,若被保险人
经由我们指定或认可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终末期疾病,可向我们申请领取生命尊严提
前给付保险金。我们按申请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生命尊严提前给付保险金后,
本合同终止。
重大疾病给付 基本保额 (1)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满后首次出现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症状或体征,并且按本合同对重大疾病的定义和诊断标准被初次确诊为患有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则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而患有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则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我们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合同的现金价值降为零,并同时豁免本合同在首次重大疾病确诊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并不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生命尊严提前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首次出现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症状或体征,或者在等待期内按本合同对重大疾病的定义和诊断标准被初次确诊为患有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仅无息退还本合同累计已交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2)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我们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三百六十五日后,初次出现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的症状或体征,并且按本合同对重大疾病的定义和诊断标准被初次确诊为患有该重大疾病,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3)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我们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上述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三百六十五日后,初次出现首次重大疾病以及第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的症状或体征,并且按本合同对重大疾病的定义和诊断标准被初次确诊为患有该重大疾病,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特定恶性肿瘤给付 基本保额的20%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满后首次出现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症状或体征,并且按本合安联安康长佑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同对特定恶性肿瘤的定义和诊断标准被初次确诊为患有本合同 2.10 条所列的特定恶性肿瘤,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20%给付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轻症重疾给付 基本保险金额的20%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满后首次出现本合同约定的轻症重疾的症状或体征,并且按本合
同对轻症重疾的定义和诊断标准被初次确诊为患有本合同所列的轻症重疾中的一种或
多种,则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重疾保险金,此后我们不再承
担给付轻症重疾保险金的责任。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而患有本合同所列的轻症重疾,
则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首次出现本合同约定的轻症重疾的症状或体征,或者在等待期
内按本合同对轻症重疾的定义和诊断标准被初次确诊为患有本合同所列的轻症重疾,
我们不承担给付轻症重疾保险金的责任,仅无息退还本合同累计已交的保险费,本合
同终止。
若我们已经给付了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我们不再承担给付轻症重疾保险金的责任。
二、在本合同终止、撤销、解除后或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再承担本合同的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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