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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附加福富有余重大疾病保险

共1项保障

  • Product_7 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险金额 [详细条款]
    一、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我们将已收取的本附加合同风险保险费无息退还至主合同账户,主合同账户价值按退还的金额等额增加,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初次患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我们将按收到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当时本附加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主合同保险金额按照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等额减少。若等额减少后的主合同保险金额为零,则主合同同时终止,我们将向您退还收到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当时的主合同账户价值。 
    本条所述“90 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若您申请增加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则对于每次增加的保险金额也适用上述等待期的约定。
暂无价格
  • 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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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华夏人寿
  • 投保年龄: 0 周岁(出生且出院满 90 日)至55周岁(含55周岁)

保障利益

华夏附加福富有余重大疾病保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险金额
一、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我们将已收取的本附加合同风险保险费无息退还至主合同账户,主合同账户价值按退还的金额等额增加,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初次患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我们将按收到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当时本附加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主合同保险金额按照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等额减少。若等额减少后的主合同保险金额为零,则主合同同时终止,我们将向您退还收到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当时的主合同账户价值。 
本条所述“90 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若您申请增加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则对于每次增加的保险金额也适用上述等待期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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