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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人寿附加尊享财富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共2项保障

  • Product_7 重大疾病给付 100万元 [详细条款]
    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天内,被保险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一)重大疾病,(二)因导致“重大疾病”的相关疾病就诊;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将无息全额退还本附加合同已交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这 90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并且自确诊之日起 28 天后仍生存,则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 Product_7 身故给付 所交保险费或现金价值较大者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1)本附加合同的所交保险费;
    (2)本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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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阳光人寿

保障利益

阳光人寿附加尊享财富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重大疾病给付 100万元
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天内,被保险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一)重大疾病,(二)因导致“重大疾病”的相关疾病就诊;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将无息全额退还本附加合同已交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这 90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并且自确诊之日起 28 天后仍生存,则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身故给付 所交保险费或现金价值较大者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1)本附加合同的所交保险费;
(2)本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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