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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人寿附加阳光普照 E 款重大疾病保险

共1项保障

  • Product_7 重大疾病给付 基本保险金额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并且自确诊之日起 28 天后仍生存,则我们给付等值于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被保险人在确诊后生存未满 28 天,我们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暂无价格
  • 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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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阳光人寿

保障利益

阳光人寿附加阳光普照 E 款重大疾病保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重大疾病给付 基本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并且自确诊之日起 28 天后仍生存,则我们给付等值于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被保险人在确诊后生存未满 28 天,我们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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